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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化州市华逸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行政相对人名称:化州市华逸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阳江市检测检验中心检验,并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化州市华逸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甘草片(批号:-01),检验结果为“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为劣药。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2月至3月期间共生产上述批次甘草片kg(分为克/包、克/包两种包装规2格,共包,销售金额为.00元),并于年3月全部销售完毕,具体为:除1包留样(克/包)外,生产了包装规格为克/包的甘草片包(共50Kg),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5.00元/包,销售金额为.00元);生产了包装规格为克/包的甘草片包(共51Kg),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0.00元/包,销售金额为0.00元)。其共主动召回该批次甘草片11包(包装规格为克/包)、5包(包装规格为克/包),召回货值金额共计.00元。上述批次甘草片货值金额为.00元,违法所得为.00元。

当事人上述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广东省药监局依法对化州市华逸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甘草片16包(批号:-01);没收违法所得:.00元;处罚款:000.00元(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00元,按十万元计算;减轻处货值4金额五倍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广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茂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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